3044永利集团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試行)

發布者:3044永利集团發布時間:2023-06-16浏覽次數:10

章 總則

第一條 實驗室是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的重要場所,為确保實驗室安全,保證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進行,防止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條 黨政領導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學院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實驗室安全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和規章制度(包括制度規定、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組織、協調、督促各下屬實驗室做好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組織實驗室安全檢查,并組織落實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環保教育培訓,實行實驗室準入制度;及時發布、報送實驗室安全環保工作相關通知、信息、工作進展等。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根據學院(研究院)的實驗安全工作計劃開展本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協助分管領導做好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的具體工作。

條 學院各級負責人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規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體要求,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突發事故模拟演練,經常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院與各實驗室、實驗室與實驗室人員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切實将安全責任落實到位,落實到人。學院應定期對本單位實驗室安全進行自查,并配合學校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整改,形成校-院-室三級聯動的安全監管體制

條 各實驗室應根據各自工作特點,制定安全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并張挂在實驗室醒目區域,嚴格貫徹執行;制作适合本實驗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觀形象的圖片、通俗易懂的語言、具體詳實的數據和生動的案例,向實驗人員進行實驗安全基本常識、安全原則教育。實驗室要把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等列為實驗教學的内容之一。新進實驗室人員必須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識和技能,才能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所有在實驗室工作、學習的人員,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遵守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救助知識,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保

條 實驗室消防工作應以預防為主,杜絕火災隐患。實驗室人員須了解本實驗室中各類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關消防知識,并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條 各實驗室必須配備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根據需要向學校保衛處申請統一配備到位,消防器材應置于明顯、方便取用之處,指定專人負責。在非應急狀況下,各種安全設施不準借用或挪用。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學習消防知識,熟悉安全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災事故,應及時切斷電源,冷靜處理。

條 電、水、氣等設施必須按有關規定規範安裝,不得亂拉、亂接臨時線路,嚴禁超負荷用電;實驗室應定期對電源、水源、火源等進行檢查,做好檢查記錄,發現隐患應及時處理;不得擅自改裝、拆修電氣設施;實驗電氣設備處于工作狀态時,必須有人在場監管,确實需要長時間連續工作的實驗,電氣設備須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和監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電氣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對有故障的儀器設備要及時檢修,儀器設備的維護和檢修要有記錄,使用強電的儀器設備要安裝接地裝置,對出現老化現象的設備以及具有潛在安全隐患的設備應及時維修或報廢;實驗中必須使用明火時,須加強防範措施,做到用火不離人,危險範圍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條 具有潛在安全隐患的實驗室,須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特殊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防火門、防火閘等)、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加強實驗室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好及時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做好相關記錄,确保其完好性。

條 保持實驗室設備、設施及環境清潔衛生。設備器材擺放整齊,排列有序,保持走道暢通。嚴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擋消防安全通道。實驗樓(室)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在實驗室堆放與實驗需要無關的雜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條 各實驗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實驗室值班人員或工作人員下班時,必須關閉電源、水源、氣源、門窗,剩餘藥品必須妥善保存。當班教師要配合值班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

第十條 本管理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十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要認真貫徹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号)》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交接、檢查、出入庫、領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賬目,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物相符。

第十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規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實驗人員必須配備防護裝備方可參與有關實驗。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教師應詳細指導監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教學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對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學院應經常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職員工、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組織人員參加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學習危險化學品的規範化存儲和使用知識,取得安監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指定工作責任心強、具備專業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危化品,管理使用過程中嚴格安全措施,堅持“五雙制度”——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應根據物質不同特性分類、分項存放,性質或防火與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對存放中的危險化學品要經常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點要安裝防火、防水(潮)、防洩漏、防盜設施,無關人員禁止進入。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由學校采購管理部門向具備經營資質的單位統一購置,嚴禁其它單位與個人私自購買。危險化學品的領用必須做好詳細的領用和使用記錄。轉移和運輸強酸等易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危險品,必須妥善包裝,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過程須派專人随行監管。

章 儀器設備安全

十七條 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應有專人負責維護,保持良好的性能和準确的精度,并處于完善可用狀态,确保儀器設備安全運行。各類實驗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上機前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驗方案,并做好各種準備工作。用完儀器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

十八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密切注意學校有關部門停水停電的通知和氣象部門的惡劣天氣預警通知,注意貴重儀器設備的停水停電保護措施,如遇台風、暴雨、冰雹、雷暴等惡劣天氣,應提前對貴重儀器設備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小外界影響對儀器設備造成的損失。

十九條 對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的圖紙、說明書等各種随機資料,要按規定存放,妥善保管,不得攜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須經領導批準,向管理人員辦理出借手續,并按時歸還。貴重儀器設備及其附屬的安全裝置,未經申報批準,不準随意拆卸與改裝。确需拆卸或改裝時,應書面請示學院領導批準,并報請國資處實驗室管理科備案,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 學院購置的特種設備(如壓力氣瓶等),其設計、生産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号)》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安裝和調試完畢,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并經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檢驗合格,使用單位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資料,到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且将登記标志固定在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特種設備,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易燃氣體氣瓶與助燃氣體氣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氣體必須安放在通風良好且配備洩露監測裝置的場所。各種壓力氣瓶豎直放置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嚴禁使用超期氣瓶,超過檢驗期的氣瓶應及時退庫。各種壓力氣瓶應避免曝曬和靠近熱源,可燃、易燃壓力氣瓶離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嚴禁敲擊和碰撞壓力氣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壓力氣瓶要專氣專用,嚴禁私自改裝它種氣體使用。壓力氣瓶使用時要防止氣體外洩;瓶内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存有安全餘壓;使用完畢及時關閉總閥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學院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根據本制度,結合各類實驗室的實際要求和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并張貼在醒目處,嚴格監督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通過後,立即實施,原實驗室管理辦法自行廢止。